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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拟禁奶粉广告及减价促销
来源:北京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作者:

     卫生部网站昨天(11月8日)公布《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办法》获得通过,包括婴儿奶粉在内的母乳代用品将禁止发布广告或减价促销,并禁止在医院内以任何形式进行推销宣传。此举是为了大力提倡母乳喂养。

  母乳代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包括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婴儿奶粉。

 

销售奶粉不能赠送礼品


  “买两桶可以送玩具熊,买六桶可以送儿童电动车。”类似的促销在很多母婴用品商店随处可见。

  《办法》中提到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此前,我国自1995年一直沿用《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其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

 

包装上须注明“提倡母乳喂养”


  就像香烟上要注明“吸烟有害健康”一样,为了倡导母乳喂养,《办法》中规定,母乳代用品上要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包装上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各行业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医院不能宣传母乳代用品


  在个别妇产医院,曾有医务人员向孕妇赠送奶粉厂家的一些小礼品。《办法》此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特别是,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办法》提到,生产销售者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